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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核查意见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分配〔2006〕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171 号文,简称 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19〕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简称 178 号文)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意见 《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和 178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我们一致同意实施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充分结合了公司现行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全面,考核程序规范明确,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保证本次激励计划顺利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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